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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职业学校招生出台新规定
    近日,市教育局下发《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,对职业学校招生范围、学籍注册等作出了新的规定。
    《通知》要求进一步放宽招生年龄限制,允许接受其他高中阶段的学生转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,把招生范围扩大到落榜高中生、返乡农民工、进城农民工、退役士兵、生产服务一线职工、下岗失业人员、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等。对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再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,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;对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,发给职业技能培训证书,并帮助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。
    《通知》还规定,2009年新生学籍注册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10日,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10月底。已注册学籍的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需个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校和转入校两方校长签字后,方可办理转学手续。严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录取而恶性抢注学籍行为。与市外学校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,由在读学校注册学籍,学生转学入联办学校后,原就读学校随即注销其学籍。
    市教育局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高中段普通高中学校、农村职业学校、技工学校的招生统筹工作,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提供公平、公正、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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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9-7-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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